深圳中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在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有明确规定爆炸性危险场所是需要每3年/次定期防爆。里面也有部分章节是强制性要求。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要按照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来执行的。只有具备国家CNAS资质授权的防爆机构才能进行相关防爆和出具防爆电气。深圳中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内各大防爆机构有着良好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可以承接各类爆炸性场所的防爆电气定期和不合格项的防爆施工和防爆整改服务。有需要的可以进一步咨询!